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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军事勤务致人民伤亡损害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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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军事勤务致人民伤亡损害补偿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
1.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247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 40671 号令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11, 14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7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24835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1、14 条条文;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7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616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7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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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8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国防部
中华民国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