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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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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4月27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4月27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5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38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5月14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8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272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67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4 月 27 日 增订第4之1条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2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3891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增订第 4-1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办理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业务,特设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退除役官兵辅导之综合规划。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务、照顾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养、养护及权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学、就业及职业训练。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医、保健及长期照护。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给付发放。
  七、所属服务、安养、职业训练、医疗、事业、劳务及农场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辅导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之一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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