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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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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11月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1月1日
2013年11月1日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11 月 1 日发布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综字第10200787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0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1月1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和隶属关系)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督办。

五、其他交办业务。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法令及政策之研议。

二、法令及重要文件之审阅。

三、业务计画、报告审阅及建议。

四、重要政务之建议。

五、出席各种法规审查及研究会议。

六、重大专案之主持及督导。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各处)

本会设下列处:

一、综合规划处,分五科办事。

二、服务照顾处,分五科办事。

三、就养养护处,分三科办事。

四、就学就业处,分三科办事。

五、就医保健处,分三科办事。

六、事业管理处,分四科办事。

七、退除给付处,分三科办事。

八、行政管理处,分五科办事。

九、人事处,分三科办事。

十、政风处,分二科办事。

十一、会计处,分四科办事。

十二、统计资讯处,分三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业务报告与备询及监察委员年度巡察之综办。

二、施政方针、施政计画之编审、管制及考核。

三、服务品质提升及研究发展业务推动。

四、重要会议之议事、纪录、分办及管制。

五、重要案件之追踪、管制及考核。

六、史政业务、资料之综办、编纂及发行。

七、所属机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之督导、管制及考核。

八、业务性采购案件之综办与所属机构采购案件之督导、稽核及履约争议之协处。

九、列管所属机构工程之督导、查核及履约争议之协处。

十、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服务照顾处)

服务照顾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与国军因公、战训殒命人员遗族服务照顾、辅导、善后服务政策、计画之规划及研拟。

二、退除役官兵与国军因公、战训殒命人员遗族服务照顾、辅导及遗产管理法令之研拟。

三、退除役官兵眷属、遗眷急难救助、慰问与清寒子女就学补助之规划及研拟。

四、退伍军人社会团体之辅导、协调联系及访问接待。

五、志愿服务工作之规划、执行及考核。

六、退除役官兵法律纠纷之调处、谘询、辅导及服务。

七、退除役官兵死亡无人继承之善后服务与遗产管理及亡故退除役官兵葬厝国军(军人)公墓之协调联系。

八、从事荣民荣眷辅导服务业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监督及协调联系。

九、所属机构辅导、服务照顾与遗产管理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

十、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服务照顾事项。

第 8 条(就养养护处)

就养养护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养政策、计画之规划及研拟。

二、退除役官兵就养法令之研拟。

三、退除役官兵资格条件政策、法令之研拟。

四、退除役官兵相关兵役行政业务及退辅权益之协调联系。

五、所属安养机构管理业务之督导及协调联系。

六、所属安养机构中、长程计画之规划及拟订。

七、所属安养机构设施、就养与资源共享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八、所属安养机构于人民遭遇重大灾变之紧急安置协调。

九、所属安养机构之评鉴。

十、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就养养护事项。

第 9 条(就学就业处)

就学就业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学、就业与职业训练政策、计画之规划及研拟。

二、退除役官兵就学、就业及职业训练法令之研拟。

三、退除役官兵就学、就业与职业训练人力调查、管制、考核及整体运用之规划。

四、退除役官兵在学之联系及服务。

五、退除役官兵民营企业就业管道拓展、联系及协调。

六、退除役官兵创业辅导及协助。

七、所属训练机构职业训练之规划、督导、考核及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编审。

八、所属服务机构就学、就业与职业训练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

九、各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及就业服务中心之联系协调。

十、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就学就业事项。

第 10 条(就医保健处)

就医保健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医政策、计画之规划及研拟。

二、退除役官兵就医法令之研拟。

三、退除役官兵健康保险、医疗补助之规划、执行及管理。

四、退除役官兵医疗照护发展之研究及规划。

五、退除役官兵健康促进及预防保健。

六、身心障碍退除役官兵复健及重建之规划。

七、退除役官兵长期照护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所属医疗机构医疗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

九、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就医保健事项。

第 11 条(事业管理处)

事业管理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所属工业、工程、农场、观光游憩业务经营政策、制度之规划及研拟。

二、本会投资政策研究、规划之研拟。

三、所属农场及观光游憩业务经营管理法令之研拟。

四、所属工业、工程、农场、观光游憩业务与计画之指导、审议、管理督导及考核。

五、本会投资事业经营方针、业务计画之审议、建议及协调。

六、本会投资事业安置业务协调及协助处理。

七、所属事业机构结束营业后之清理及裁撤。

八、其他有关所属事业管理事项。

第 12 条(退除给付处)

退除给付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退除给付预算编列、发放作业政策与法令之规划及研拟。

二、退除役官兵退除给付预算编列及核算。

三、退除役官兵退除给付发放与所得税扣缴及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俸金相关发放作业。

四、退除役官兵退除给付发放试算与退俸、赡养金及相关补助发放作业。

五、所属服务机构办理退除给付发放及相关作业之训练、督考。

六、退除给付相关函件与资料作业管制及备役军人眷属身分证制发作业。

七、退除役官兵资料建档及管制比对作业。

八、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退除给付事项。

第 13 条(行政管理处)

行政管理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庶务性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会与所属机构管理之国有公用财产综合利用、规划之核议及协助处理。

四、本会与所属机构办公厅、宿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五、本会所属机构办公厅、宿舍、档案、财产及车辆管理之督导考核。

六、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驾驶)及驻卫警管理事项。

八、不属其他各处事项。

第 14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5 条(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6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会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17 条(统计资讯处)

统计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统计与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属资料管制。

二、本会与所属机构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管理。

三、本会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第 18 条(法规会)

本会为办理法制、诉愿及国家赔偿业务,设法规会为常设性任务编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选担任;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第 19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0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