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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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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67年)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25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25日
2001年1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12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0970 号令
废止,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7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1.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2473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刊 总统府公报第 3832 号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前[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097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
(原名称: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新名称: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号函发布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901号令公布废止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51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20008551号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事务范围)

  国防部参谋本部(以下简称参谋本部)为部长之军令幕僚及三军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掌理提出建军备战需求、建议国防军事资源分配、督导战备整备、部队训练、律定作战序列、策定并执行作战计画及其他有关军队指挥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之设置)

  参谋本部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中心或组办事:
  一、联合作战训练及准则发展室。
  二、人事参谋次长室。
  三、情报参谋次长室。
  四、作战及计画参谋次长室。
  五、后勤参谋次长室。
  六、通信电子资讯参谋次长室。
  七、军务办公室。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四条 (军政军令一元化)

  参谋本部对依国防部命令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执行军队指挥事项。

第五条 (特业、执行与支援机构之设置)

  参谋本部为遂行军队指挥,得设特业机构、执行机构与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参谋总长)

  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一级上将;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一人、副参谋总长二人,均为二级上将。

第七条 (编制)

  参谋本部置次长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职务列中将或少将;主任、副主任、助理次长(执行官)、助理次长八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少将;处长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副处长、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主任九人,职务列上校、中校;参谋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职务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八条 (办事细则)

  参谋本部办事细则,由参谋本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发布。

第九条 (顾问及聘雇人员)

  参谋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十五人至三十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个月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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