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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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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7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1.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2473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刊 总统府公报第 3832 号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前[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097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
(原名称: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新名称: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号函发布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901号令公布废止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51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20008551号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国防部为执行军队指挥,特设参谋本部(以下简称参谋本部)。

第二条

  参谋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军事训练(含联合作战训练)与兵棋系统运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计画、作业程序之拟订、执行及指导;国军准则发展政策之指导及执行。
  二、国军人事管理、人事勤务及军事教育之执行。
  三、军事情报搜集研判之规划及执行。
  四、建军备战需求之规划;国防军事资源分配之建议及执行。
  五、战备整备之规划及执行;作战序列、作战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六、军队部署运用、训练、协助反恐制变、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七、后勤管理、装备与补给品分配运用之规划及执行。
  八、国防通信、电子、电子战与资讯战之规划及执行。
  九、后备部队运用之指导与后备部队编组、管理及召集训练之协助。
  十、其他有关军队指挥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三条

  参谋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次长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中心办事。

第四条

  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上将;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一人,上将;副参谋总长二人,均中将。

第五条

  参谋本部对依国防部命令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执行军队指挥事项。

第六条

  参谋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得设特业机构、执行机构与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七条

  参谋本部各职称之官阶及员额,另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八条

  参谋本部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九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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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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