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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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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67年7月7日(非现行条文)
1978年7月7日
1978年7月17日
公布于民国67年7月17日
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2473 号令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7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1.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2473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刊 总统府公报第 3832 号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前[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097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
(原名称: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新名称: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号函发布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901号令公布废止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51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20008551号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本法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主管全国军事事务。

第三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设左列单位:
  一、参谋总长办公室。
  二、联合作战训练部。
  三、总政治作战部。
  四、人事参谋次长室。
  五、情报参谋次长室。
  六、作战参谋次长室。
  七、后勤参谋次长室。
  八、计画参谋次长室。
  九、通信电子局。
  十、连络局。
  十一、史政编译局。
  十二、军医局。
  十三、总务局。
  前项各单位在规定总员额内,得视军事状况需要,由国防部核定增减之。

第四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下辖陆军、海军、空军、联合勤务、警备各总司令部、宪兵司令部及军管区司令部,为适应军事作战需要,得设战区指挥部或其他机构;其组织由国防部定之。

第五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为培育军事人才,得设各种军事学校或其他训练机构;其组织由国防部定之。

第六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为遂行三军共同性任务,得设特业、执行与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七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为促进对外军事关系,得经由国防部报准行政院,设驻外军事机构或派遣工作人员。

第八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各单位掌理事项如左:
  一、参谋总长办公室:掌理国军文书行政、印信典守、案卷管理及参谋本部综合性等业务。
  二、联合作战训练部:掌理国军联合作战教育训练之督导、考核及研究发展等业务。
  三、总政治作战部:掌理国军政治作战政策、军事新闻、心理作战、组织训练、政治教育、文化宣传、康乐、监察、保密防谍、民众运动、官兵福利、军眷管理及战地政务等业务。
  四、人事参谋次长室:掌理国军人事计画、人员供求及退除、人事管理、人事勤务、兵员征集、人事资料及留守等业务。
  五、情报参谋次长室:掌理国军情报政策、教育训练、搜集、整理、研判、运用、测量制图、驻外武官、军事谋略及礼宾等业务。
  六、作战参谋次长室:掌理国军作战、教育、训练、警备、治安及民防等业务。
  七、后勤参谋次长室:掌理国军后勤整备、装备物资之获得、管理、分配、生产、修护、运输、营产工程及物力动员等业务。
  八、计画参谋次长室:掌理国军军事战略计画、武器系统、组织编装、系统分析及军事动员等业务。
  九、通信电子局:掌理国军通信、电子、电子作战及通信安全等业务。
  十、连络局:掌理国防部之外事连络及文件翻译等业务。
  十一、史政编译局:掌理国军史籍之整理、编纂与军事书刊之编审、译印及颁发等业务。
  十二、军医局:掌理国军军医行政、医疗保健及卫生勤务等业务。
  十三、总务局:掌理参谋本部内部管理、勤务部队督导与行政支援及公共关系等业务。
  前项单位职掌,得依单位之增减,由参谋本部适宜调整之。

第九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一级上将,综理参谋本部事务,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部队。
  参谋总长在统帅系统为总统之幕僚长,总统行使统帅权,关于军队之指挥,直接经由参谋总长下达军队。
  参谋总长在行政系统,为部长之幕僚长。

第十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置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一人,及陆、海、空军副参谋总长各一人,均为二级上将,辅助参谋总长处理事务。

第十一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置二级上将二人或三人,中将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少将七十六人至八十五人,上校五百十八人至七百二十人,中校四百九十二人至八百人,少校二百六十人至三百五十人,尉级二百二十一人至四百五十人。
  前项员额之运用,由国防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国防部参谋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聘用顾问及聘雇一般人员。

第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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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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