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政治作战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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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政治作战事项,特设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规划、核议与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军民关系、官兵权益保障业管事件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乐、心理作战资讯、全民国防教育之规划、督导、执行及官兵精神战力之蓄养。
- 三、机密维护(不含国防部公务机密维护)、安全调查、咨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四、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军眷服务与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五、军事新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六、其他政治作战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之设置)
-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正副局长职务列等)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专业、执行机构及部队之设立)
- 本局为执行国军政治作战事项,得设专业机构、执行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聘雇人员之进用)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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