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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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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于民国91年2月6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23660 号令
废止,国防部政治作战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15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2 月 6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2366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台防字第 0910007771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90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主管事项)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本局)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政治作战事项。

第三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国军政治作战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政战计画、教育训练、准则研发、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军民关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乐、心战资讯之规划、督导、执行及官兵精神战力之蓄养。
  四、军纪风气维护、官兵权益保障、财产申报、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划及督导事项。
  七、军事新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政治作战事项。

第四条 (各单位之设置)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政战综合处。
  二、文宣政教处。
  三、军纪监察处。
  四、保防安全处。
  五、军眷服务处。
  六、军事发言人室。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五条 (专业与执行机构之设置)

  本局为遂行国军政治作战任务,得设专业机构、执行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二级上将;副局长执行官一人,职务列中将;副局长二人,职务分列中将或少将。

第七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处长五人,主任一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副处长、副主任七人至十七人,参谋主任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一百六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职务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八条 (主计室之设置及职权)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顾问之聘请与国军聘雇人员之进用)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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