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防部处务规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防部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1010001127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0日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1010001127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8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部长、副部长及常务次长职责)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部长及常务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国防政策、方案之研议及审核。

二、国防施政计画之研议及审核。

三、重要军事命令之审议及处理。

四、长官交办案件之处理。

第 4 条 (各司、室)

本部设下列司、室:

一、战略规划司,分四处办事。

二、资源规划司,分三处办事。

三、法律事务司,分四处办事。

四、整合评估司,分三处办事。

五、总督察长室,分四处办事。

六、全民防卫动员室。

七、国防采购室,分五处办事。

八、政务办公室,分五处办事。

九、人事室。

十、政风室,分三科办事。

十一、主计室。

本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法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及于处、室下设二十五科办事。

第 5 条(战略规划司)

战略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防愿景勾勒及国防政策建议。

二、军事互信机制规划及管制。

三、国军军事战略计画作为。

四、国防报告书之编纂及发行。

五、国军军制、组织、兵力结构、总员额及人力编设之策订。

六、本部与所属组织业务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核议。

七、国军军事投资之汇总、协调、审查及额度分配。

八、国际军事事务合作政策与交流及各司令部军售 会议执行之审议。

九、国际战略情报之需求建议及运用。

十、战略情报资料、国军整体战略环境、国防安全及区域安全之事务研析。

十一、国防军事事务革新趋势、未来战争型态趋势、威胁及作战概念之综合研析。

十二、其他有关战略规划事项。

第 6 条(资源规划司)

资源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兵役政策、法令之拟订、国军服役、国军人员入出国政策与法令之拟订及执行。

二、国军任官、任职、待遇、人事勤务与聘雇人员 政策及法令之拟订。

三、国军抚恤、保险、留守业务政策及法令之拟订;军人与其家属权益优待、退除役官兵安置政策规划及协调。

四、国军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业务。

五、国防物力资源运用政策之规划及督导。

六、国军动产、文化性资产管理政策与制度之规 划、核议及督导。

七、国军环保政策之规划及督导。

八、国防部中程施政计画(四个年度)与国军五年施政计画之筹编及督导。

九、国军人员维持费与作业维持费之筹编及督导。

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政策与趋势之规划及国家型科技或产经政策之配合。

十一、国军整体后勤支援策略之规划、督导及装备委商保修之核议。

十二、其他有关资源规划事项。

第 7 条(法律事务司)

法律事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军军法、法制、诉愿、国家赔偿与官兵权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二、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检察署之行政督导与军事监所之管理及督导。

三、军法教育之规划、督导与现役军人、军眷之辅导诉讼、法律服务、国军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军中人权业务及官兵犯罪预防。

四、军法、军事监所与法医官之培训考核及经历管理。

五、军事犯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假释之审核及保护管束业务督导。

六、国防法规之管理、编译、谘询与制(订)定、修正、废止之审查、研议及本部与其他机关会衔订定、修正、废止法规之审查、发布。

七、本部年度法规整理计画之研议、管制执行与全国法规之搜集、管理及转颁。

八、本部有关行政法令、民事契约、法制问题之解答、谘询与涉及国内外机构、团体有关协议书、契约书(不含国防采购事务)之审查及建议。

九、国军部队聘任谘询律师、对外诉讼之督导与本部法规会、诉愿审议会、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会、国军官兵权益保障会委员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关军法行政、法制、诉愿、国家赔偿及官兵权益保障事项。

第 8 条(整合评估司)

整合评估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远程战略环境与军事安全竞争策略评析及整合本部各单位政策规划项目完成四年期国防总检讨。

二、国军军事能力、联合战力需求、军事战略、建军指导、国防资源整合分配、国军主要武器装备选择与国军投资个案优先顺序之整合评估及建议。

三、国军投资个案系统分析报告之审查;系统分析与模式模拟政策之规划及督导。

四、国军主要武器装备成本管理之政策规划、督导与成本资料库建置、管理、运用及作战环境模式模拟评估。

五、重大军事投资建案作战需求国军与精准弹药需求模式模拟评估及审查。

六、主要武器装备作战分析模式模拟工具筹获、建置与作业所需资讯规划、搜集、运用、支援及管理。

七、国内外智库、模式模拟与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国防智库督考及分析评估能量提升。

八、本部国际论坛活动、参与学术会议规划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整合评估事项。

第 9 条(总督察长室)

总督察长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防督考政策与制度、施政风险管理制度、施政绩效、专案督考之研究、规划、督导、评核、执行及建议。

二、重大施政指示、立法院与监察院审议意见、重大会议议决事项及国防施政列管案件之督导。

三、国防施政研考有关国防资源、资讯与研究发展等计画至执行之督考成效评估、制度革新、策进案建议及年度国防施政督考总报告之编纂。

四、本部与所属机关重大施政议题之评估、管制建议与相关业务之承转、督导及考核。

五、国军战术、技术督察政策及督察会报之规划;执行重大飞行、航行、地面及装备安全事件复查;作战时纳编指挥中心作业及督导执行三军联合作战。

六、国军监察人员人事、教育、军风纪维护及监办之政策拟订;国军监察相关法令之研拟及释义。

七、本部所属机关(构)、部队与直属单位监察(参)官、监察主管之人事经管、调任及考绩事项之规划执行。

八、国军军纪教育之规划、督导;平、战时国军军纪状况汇整、分析及报告;订颁军纪要求、指示与国军各级部队军纪安全评核审查及绩点核拨。

九、受理重大军风纪、申诉、陈情、检举及舆情案件之分办;立法院、监察院有关军风纪事项之综办;重大采购、研发、生产军事投资案件之监办与协调、督导及考核。

十、国军财务专案督察之规划、执行、考核及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督察事项。

第 10 条(全民防卫动员室)

全民防卫动员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秘书业务之综理及全民国防综合协调推动。

二、全民防卫动员准备纲领、各动员准备方案规划与执行及各动员计画之综合协调推动。

三、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与战力综合协调会报联

四、军事动员准备方案、专属动员设备与设施建案作战需求之拟订及核议。

五、全民防卫动员演习与全民联合防空之政策规划及督导。

六、国军重大战备演训与民防编组训练有关动员部分之协调处理及配合执行。

七、后备军人管理、服务与动员资讯管理系统政策之规划及核议。

八、国防工业缓召、军需物资、军事运输动员政策与缺装筹补之规划及核议。

九、全民防卫动员讲习与国军动员教育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十、其他有关动员事务事项。

第 11 条(国防采购室)

国防采购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军采购政策、法令、制度与计画之规划、释义、审核及执行。

二、政府采购法有关上级机关职权之行使。

三、军事机关采购稽核小组与采购案稽核业务之管理及执行。

四、军事售予采购业务之规划、管制及督导。

五、国军采购业务之研究、督导及执行。

六、国军采购专业教育训练与人员经历管制制度之规划、管理、督导及执行。

七、国军主要武器系统与装备投资建案计画有关采购方式、途径及选择方案之审查。

八、国军海、空运接转作业督导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采购管理事项。

第 12 条(政务办公室)

政务办公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立法院、监察院各项业务之协调及联系。

二、行政院院会与部外相关会议之协调、联系(不含本部各司、室业管事项)及交办、交议案件之初步处理。

三、常务次长以上长官交办案件(含陈情函、电子邮件、批示案件)之分办、管制与视察行程之协调及处理。

四、军事会谈、本部部务会报、参谋会报召开之处理;本部及所属机关提陈部长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报表、部长大事纪要及政绩汇整等机要事务之综理。

五、本部与所属机关参谋绩效之评鉴及处理;部本部各单位政治作战业务之处理。

六、国防部战争支援中心编组、运作及设备规划。

七、国军公文书、档案管理政策与自动化之规划、核议、督导及执行。

八、部长、参谋总长印信典守与国军印信之申颁、启用、缴销及文电代字编核。

九、国军档案施政计画编列与执行、档案公开、运用及法令研拟、释义。

十、本部经理、庶务、交通、通信、营产、眷舍、修缮、警卫(含防空疏散)与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军务之协调、联系。

十一、军礼勤务之执行、三军乐仪队与示范乐队之任务派遣、训练及督导。

十二、外宾莅部实施拜会等活动、各项行政接待之 协调及处理。

十三、国军史政、编译政策之规划、督导及军事史籍、外文军事书刊译印之发行。

十四、国军历史文物馆、国防部历史馆及图书馆之管理;对国军各级单位军(队)史馆作业之督考及执行。

十五、其他有关政务及史政事项。

第 13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人员选训、任免、迁调、铨叙等业务之检 讨、建议及处理。

二、本部人员考勤、考绩、奖惩、婚姻、差假、保险及抚恤等人事勤务之处理。

三、本部人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整理、登记、统计及 保管。

四、国军人员人事法令之协调及执行。

五、其他有关本部人员人事事项。

第 14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廉政之宣导及社会参与。

二、本部廉政法令、预防措施之拟订、推动及执行。

三、本部廉政兴革建议之拟订、协调及推动。

四、本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利益冲突回避及廉政伦理相关业务。

五、本部有关之贪渎与不法事项之处理。

六、对于具有贪渎风险业务之清查。

七、本部公务机密维护之处理及协调。

八、承部长之命办理本部所属机关、部队贪渎与不法事项之预防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5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年度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审、执行及考核。

二、本部各项经费原始凭证之审核及预算支用之签证。

三、本部会计簿籍之登载及会计报告之编报。

四、本部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

五、本部会计制度与内部审核规划、管控及执行。

六、本部公务岁计及会计事务之执行。

七、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本部服务事业)会计事务之审查及核转。

八、本部采购案件之监办。

九、本部补(捐)助及委办经费之查核。

十、本部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保管、移转会计事务之执行。

十一、本部不动产物品与其他财产之增减、保管及移转会计事务之执行。

十二、其他有关本部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6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法规会:办理国防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之审查、研议业务,置主任委员一人,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诉愿审议会:办理诉愿案件之调查、审议、处理意见之研拟及决定书制作业务,置主任委员一人,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国军官兵权益保障会:办理官兵权益保障案件之再审议、处理意见之研拟及决定书制作业务,置主任委员一人,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四、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之审议、处理,置主任委员一人,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17 条(分层负责)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