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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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2年1月3日(非现行条文)
2003年1月3日
2003年1月22日
公布于民国92年1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1680号令
废止,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3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168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92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防字第0920006160号令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0 日 废止1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190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定位及任务)

  国防部军备局(以下简称本局)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军备整备事项。

第三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备整备计画、技术规格与标准及特种基金之规划、审定、管理事项。
  二、推动国防科技产业、军民通用科技发展与军品生产、行销、服务及委托经营之规划、管理、督导事项。
  三、采购政策、制度、计画之规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四、武器装备获得与整体后勤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五、国防工程、设施与经管不动产之规划、构建、督导及管理事项。
  六、军备整备管理资讯整体发展之规划、运用及督导事项。
  七、人才经管培育与一般行政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军备整备事项。

第四条 (处、室之设置)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计画评估处。
  二、科技产业处。
  三、采购管理处。
  四、获得管理处。
  五、工程营产处。
  六、管理资讯室。
  七、综合事务室。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五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本局为执行军备整备事项,得设研究发展机构、执行机构及训练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公有不动产之管理)

  国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部队使用之公有不动产,以本局为管理机关。

第七条 (生产事业)

  本局为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得经国防部报请行政院核准,投资生产事业及其他事业。

第八条 (局长、副局长)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二人,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一人中将。

第九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副处长六人至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上校;秘书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编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十四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专员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科员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办事员四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上尉、中尉、少尉;书记二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或士官。

第十条 (主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依法办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委员会之设置)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二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八条及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之文职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三条 (聘雇人员)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发布。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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