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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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隶属关系和目的﹞
- 国防部为办理陆军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陆军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主管事项﹞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二、督察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务、一般行政、史政编译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四、军事情报分发、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五、作战整备、部队训练、后勤事务管制、规范发展运用与协助灾害防救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六、后勤事务协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七、后备动员事务协调、管制、督导;军品管理、通用联合与军种后勤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八、建军政策与武器系统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九、通信电子资讯、化学兵、工兵、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十、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 3 条﹝各处室和中心﹞
- 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处、室,并视业务需要分组、中心办事。
第 4 条﹝机构和部队﹞
- 本部为执行陆军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训练、专业、执行、支援、研究发展等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5 条﹝司令、副司令和参谋长﹞
- 本部置司令一人,陆军二级上将;副司令二人、参谋长一人均为陆军中将。
第 6 条﹝官等官阶和员额﹞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7 条﹝聘雇人员﹞
-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8 条﹝实施日期﹞
- 本规程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