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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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93年) 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95年2月1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民国95年(2006年)2月15日—民国101年(2012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101年)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30 日国防部(89)铎锢字第 890017675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1 条(原名称:陆军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4 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号函发布定自中华民国91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院台防字第 0930012893 号函核定修正部分条文及编制表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18 日国防部制剀字第 0930000511 号令修正发布第 3、4、7、11 条条文及编制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 中华民国 95 年 2 月 15 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02739号函核定修正名称及全部条文
中华民国 95 年 2 月 15 日国防部制创字第095000013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7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第一条﹝隶属关系和目的﹞

国防部为办理陆军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陆军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主管事项﹞

本部主管陆军军事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与法律事务之规划及督导。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作战整备、部队训练、军事情报分发与运用之规划及督导。
五、后勤事务管制、督导与协调及专用后勤、设施需求之规划及督导。
六、建军政策与武器系统之规划及督导。
七、化学兵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八、工兵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九、通信电子资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一、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三条﹝机构和部队﹞

本部为执行陆军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机构、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研究发展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四条﹝司令、副司令和参谋长﹞

本部置司令一人,陆军二级上将;副司令二人,均为陆军中将;参谋长一人,陆军中将。

第五条﹝官等官阶和员额﹞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聘雇人员﹞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