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技能竞赛国家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 (民国106年)
外观
国际组织技能竞赛国家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6年(2017年)12月28日 |
国际组织技能竞赛国家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 (民国109年) |
#中华民国106年12月28日劳动部劳动发能字第106052325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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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国际组织技能竞赛:指国际技能组织(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所主办之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奥林匹克身心障碍联合会(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所主办之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
- 二、最近一届:指即将办理之届次。
- 第3条
- 本办法之适用对象,为经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依技能竞赛实施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规定遴选,代表国家参加最近一届国际组织技能竞赛,并由本部核定为国际组织技能竞赛国家代表队之选手(以下简称最近一届国手)。
- 第4条
- 最近一届国手为应受常备兵役征集之役龄男子(以下简称役男),无缓征原因者,于下一届国际组织技能竞赛举办日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证明相关文件,得向本部申请服补充兵役。
- 最近一届国手为役男,具缓征原因致无法于前项所定期限前申请服补充兵役者,于缓征原因消灭后六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证明相关文件,得向本部申请服补充兵役。
- 役男依前二项规定申请服补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一、逾申请期间。
- 二、检具之文件不齐全,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
- 第5条
- 前条第一项所定申请书格式、申请程序及资格条件等相关事项,由本部公告之。
- 第6条
- 本部得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审查申请案件;其审查结果,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接获前项审查结果为核准之通知时,应将核准机关、日期、文号,分别登录于役男兵籍表(一)备注栏及有关册籍。
- 本部应于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该年度依第一项规定核准服补充兵役役男(以下简称核准服补充兵役男)之人数,通知国防部、内政部及役男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
- 核准服补充兵役男之军事训练,本部得依赛会需要,建议内政部选定适当之日期实施征集后,由国防部实施军事训练。
- 第7条
- 核准服补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应受本部列管,并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义务:
- 一、参加训练及国际组织技能竞赛相关活动。
- 二、出席国手培训相关会议。
- 三、担任讲座或指导人员。
- 四、出席技能竞赛相关活动。
- 五、协助办理国内技能竞赛业务。
- 第8条
- 核准服补充兵役男,于前条所定应履行义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未经补充兵役征集者,本部应废止其服补充兵役之核准;经补充兵役征集,已取得国防部核发补充兵役证明书者,依法办理临时召集入营:
- 一、有竞赛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情事,经本部废止其国手资格。
- 二、无正当理由违反前条规定。
- 前项废止处分,应由本部以书面通知役男,并副知国防部、内政部及役男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
- 经依第一项规定废止服补充兵役之核准者,不得再依本办法申请服补充兵役。
- 第9条
- 核准服补充兵役男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本部依该资料或陈述核准其服补充兵役者,本部应撤销其服补充兵役之核准。
- 第10条
- 经依前二条规定废止、撤销服补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办理临时召集入营者,本部应依下列规定,通知相关机关征集或召集之:
- 一、未经补充兵役征集者,应通知役男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征服应服之兵役。
- 二、经补充兵役征集,已取得国防部核发补充兵役证明书者,函送国防部办理临时召集,依法补服常备兵现役役期及常备兵役军事训练时数。
- 第11条
- 本办法施行前,曾依竞赛办法规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组织技能竞赛之国手(以下简称历届国手)为役男,无缓征原因者,于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证明相关文件,得向本部申请服补充兵役:
- 一、第四十四届国际技能竞赛以前之历届国手:第四十五届国际技能竞赛举办日前。
- 二、第九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以前之历届国手:第十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日前。
- 历届国手为役男,具缓征原因致无法于前项所定期限前申请服补充兵役者,于缓征原因消灭后六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证明相关文件,得向本部申请服补充兵役。
- 役男依前二项规定申请服补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一、逾申请期间。
- 二、检具之文件不齐全,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
- 第12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