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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会议最后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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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会议最后议定书
1946年7月22日

国际卫生会议最后议定书

国际卫生会议之召集系依据联合国经济曁社会理事会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五日之决议案,其目的为设立国际卫生组织。该决议案如下:

“经济曁社会理事会鉴于召开世界卫生会议之宣言前经巴西,中华民国两国代表团于金山市共同提出,全体一致通过在案,复感促进公共卫生,实有采取国际行动之迫切需要,爰:

(一)决定召集国际会议,以审议为促进公共卫生所应采取之国际行动之范畴及其适当机构,并拟具筹设联合国国际卫生会议之建议;

(二)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遣派公共卫生专家代表各该本国出席本会议;

(三)设立技术筹备委员会以草拟附有诠释之议事日程,并委下列各专家或其代表为该委员会委员:

1. Dr. Gregorio Bermann(阿根廷)

2. Dr. René Sand(比利时)

3. Dr. Geraldo H. de Paula Souza(巴西)

4. Major-General G. B. Chisholm(加拿大)

5. 金宝善博士(中华民国)
(副代表施思明博士)

6. Dr. Josef Cancik(捷克)

7. Dr. Aly Tewfik Shousha Pasha(埃及)

8. Dr. A. Cavaillon(法兰西)
(alternate: Dr. Leclainche)

9. Dr. Kopanaris(希腊)

10. Dr. Major C. Mani(印度)
(alternate: Dr Chuni Lal Katial)

11. Dr. Manuel Martinez Baez(墨西哥)

12. Dr. Karl Evang(挪威)

13. Dr. Martin Kacprzak(博览)

14. Sir Wilson Jameson(英联王国)
(alternate: Dr. Melville Mackenzie)

15. Surgeon-General Thomas Parran(美利坚合众国)
(alternate: Dr. James A. Doull)

16. Dr. Andrija Stampar(南斯拉夫)

并延请下列团体之代表以顾问资格出席:

汎美卫生局

国际公共卫生局

国际联合会卫生组织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四)着技术筹备委员会,至迟于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在巴黎集会并至迟于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以前向联合国会员国及经济曁社会理事会提供报告包括附加诠释之议事日程拟议及建议草案在内。

(五)决定将本理事会于第二届会中对技术筹备委员会报告所发表之一切意见通知拟即召集之国际会议;

(六)请秘书长至迟于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日召集会议,并与本理事会主席商定开会地点。”

当由在金山市举行之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一致议决发出召集国际卫生会议之宣言。

国际卫生会议因于纽约市举行,会期自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下列各国均遣派代表出席:

阿根廷 萨尔瓦多 挪威
澳大利亚 阿比西尼亚 巴拿马
比利时 法兰西 巴拉圭
玻利维亚 希腊 秘鲁
巴西 瓜地玛拉 菲律宾共和国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海地 波兰
加拿大 洪都拉斯 苏地亚拉伯
智利 印度 叙利亚
中华民国 伊朗 土耳其
哥仑比亚 伊拉克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哥斯大黎加 黎巴嫩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古巴 利比里亚 南非联邦
捷克斯拉夫 卢森堡 英联王国
丹麦 墨西哥 美利坚合众国
多明尼加共和国 荷兰 乌拉圭
厄瓜多 纽西兰 委内瑞拉
埃及 尼加拉瓜 南斯拉夫

下列各国政府均派观察员列席:

阿尔巴尼亚 匈牙利 瑞典
奥地利 冰岛国 瑞士
保加利亚 意大利 外约但
爱尔兰 暹罗
芬兰 葡萄牙

下列各国政府均被邀遣派观察员列席,但均未循请派员列席:

阿富汗 罗马尼亚 叶门
联盟国管理德国,日本,高丽各当局及以下列各国际团体均派员列席:
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 汎美卫生局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国际劳工局 国际民航临时组织 世界工会联合会
万国红十字会 罗氏基金董事会
国际卫生局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

专家技术筹备委员会所拟组织法草案及所提建议均经国际卫生会议审定,作为作为根据。该委员会之设立系依照经济曁社会理事会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五日决议案之规定。各国政府及各团体亦有提案交由会议讨论。

国际卫生会议审慎考虑后(辩难经过载各有关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全会之纪录及报告书)制定下列文书:

本会议通过下列决议案:

“联合国秘书长已依照技术筹备委员会一九四六年四月五日第五决议案之建议,采取步骤,设立临时机构以继续执行国际联合会卫生组织所遣职务;本会议对此无任铭感。兹为避免执掌重叠起见,特请联合国秘书长拟定办法,尽速将联合国前此接管,原属国际联合会卫生组织之执掌移交世界卫生组织过渡委员会。”

为此各代表谨签订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公历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签订于纽约州纽约市。并以中,英,法,俄,及西班牙文各制成一本,同一作准。各该正本应留存联合国之档库。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正式副本分送参加会议之各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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