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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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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土地収用法
。
土地征收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3 日
制定63条
中华民国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235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3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11 月 22 日
增订第36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39080号令
增订公布第 3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1, 5, 7, 10, 11, 13, 15, 20, 22, 25, 27, 29, 30, 33, 38, 40, 44, 49至52, 53至55, 58, 59, 63条
增订第3之1, 3之2, 13之1, 18之1, 34之1, 43之1, 52之1条
修正第5章章名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4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3001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 条条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订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条条文;第 30 条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姊妹计划
:
百科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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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8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内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