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大理寺御史台俸钱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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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理寺御史台俸钱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1

刑法之司,朝廷重委,是以前王应运,必繇狱讼所归,庶物无冤,然后阴阳式序。岂独系于彼相?实亦赖于有司。冀致和平,共期仁寿,宜示优崇之道,以明奖激之方。此后大理寺官员,宜同台省官吏外进,其法直官比礼直官任使,庶皆知劝,咸切奉公。如有能雪冤疑,则别议超擢。苟舞弄文法,必举宪章。明悬黜陟之科,贵益公忠之恳。御史台每月支钱三百贯,充曹司人力纸笔粮课。其大理寺先支钱二十贯文,与台中比类全少,刑部一司,则未曾支给。宜于两班罚钱及三京诸道赃罚钱内,每月支钱一百贯文赐两司。其刑部官吏人力不多,兼使纸笔较少,宜于所赐一贯内,三分支与一分。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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