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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运进外交邮袋事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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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运进外交邮袋事的照会
部礼字(2005)第172号
2005年9月7日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致意,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三条第十节、《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四条第十二节、其他相关国际条约中关于外交邮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方有关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谨就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运进外交邮袋事规定如下:

一、 外交邮袋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二、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应是合理的,集装箱不得作为外交邮袋。托运或以专(包)机、火车、轮船等方式运输入境的外交邮袋每批次总重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单件物体为任何边长不超过1米的立方体。对于托运的在此限量内的外交邮袋,卸载后需运入海关监管仓库,托运方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提取。对于超出限量的部分,托运方须按公务用品办理报关和提货手续。如托运方持有异议,有权将其外交邮袋复运出境。

三、外交信使乘坐飞机、火车或轮船时携带随身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须符合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公司)的规定。

四、“9·11”事件发生后,为保障机场、车站和码头的安全,中方有关部门对上述区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安保措施。凡押运的人员(信使)、提取托运入境或办理托运出境的外交邮袋的使馆人员须遵守机场、车站和码头的管理规定,这些人员及其车辆不得进入机场停机坪、车站和码头的隔离区域。

五、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须将外交邮袋的外部标记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关备案。

六、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邮袋,如东道国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双边协议办理。

七、此前发出的通知中如有与本照会内容相抵触的条款从即日起作废。

八、本规定比照适用于各国驻华领事机构。

九、本规定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OO五年九月七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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