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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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8月2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外交部命令
2012年8月23日
外交部外研综字第1014750586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综字第101475058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4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外交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部长和次长职责)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法规、制度与政策之研究及重要计画之建议。

二、出席各种重要会议。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司、会、处)

本部设下列司、会、处:

一、亚东太平洋司,分八科办事。

二、亚西及非洲司,分八科办事。

三、欧洲司,分六科办事。

四、北美司,分五科办事。

五、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分五科办事。

六、条约法律司,分四科办事。

七、国际组织司,分五科办事。

八、国际合作及经济事务司,分四科办事。

九、国际传播司,分八科办事。

十、研究设计会,分四科办事。

十一、礼宾处,分三科办事。

十二、秘书处,分六科办事。

十三、人事处,分三科办事,为应业务需要,得于本部总设科数内调整二科支援人事业务。

十四、政风处,为应业务需要,得于本部总设科数内调整一科支援政风业务。

十五、会计处,分五科办事。

十六、资讯及电务处,分五科办事。

第 6 条 (亚东太平洋司)

亚东太平洋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对日本、韩国及北韩等国事务。

二、对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汶莱、越南、寮国、柬埔寨、缅甸及东帝汶等国事务。

三、对澳大利亚、纽西兰、斐济、东加、诺鲁、吐瓦鲁、巴布亚纽几内亚、索罗门群岛、西萨摩亚、万那杜、吉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诸岛国事务。

四、对孟加拉、不丹、尼泊尔、斯里兰卡、印度、马尔地夫等国及香港、澳门地区事务。

五、对亚太地区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经济与技术合作及渔船遇难事务。

六、其他有关亚太地区事项。

第 7 条(亚西及非洲司)

亚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对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哈萨克、乌兹别克、土库曼、吉尔吉斯、塔吉克、亚美尼亚、亚塞拜然等独立国家国协、乔治亚及蒙古等国事务。

二、对沙乌地阿拉伯、约旦、巴林、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达、叙利亚、土耳其、叶门等国及巴勒斯坦事务。

三、对阿尔及利亚、贝南、布吉纳法索、蒲隆地、喀麦隆、维德角、中非共和国、查德、葛摩、刚果共和国、吉布地、赤道几内亚、加彭、几内亚、几内亚比索、象牙海岸、马达加斯加、马利、茅利塔尼亚、模里西斯、尼日、卢安达、塞内加尔、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尔、多哥、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国及西撒哈拉地区事务。

四、对埃及、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突尼西亚及摩洛哥等国事务。

五、对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亚、衣索比亚、甘比亚、迦纳、肯亚、赖索托、赖比瑞亚、马拉威、莫三比克、纳米比亚、奈及利亚、狮子山、索马利亚、南非共和国、史瓦济兰、坦尚尼亚、乌干达、尚比亚、辛巴威等国及非洲其他尚未独立地区事务。

六、对亚西、非洲各地区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经济与技术合作及渔船遇难事务。

七、其他有关亚西及非洲地区事项。

第 8 条(欧洲司)

欧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对欧盟、比利时、卢森堡与欧洲整体关系及泛欧国际合作交流事务。

二、对英国、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相关国家之海外领地、属地事务。

三、对德国、奥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冰岛及相关国家之海外领地、属地事务。

四、对法国、教廷、义大利、希腊、赛普勒斯、摩纳哥、安道尔、马尔他、圣马利诺、马尔他骑士团及相关国家之海外领地、属地事务。

五、对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脱维亚、斯洛维尼亚、波士尼亚与赫塞哥维纳、克罗埃西亚、塞尔维亚、蒙特内哥罗、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立陶宛、阿尔巴尼亚及科索沃等国事务。

六、对欧洲地区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经济与技术合作及渔船遇难事务。

七、其他有关欧洲地区事项。

第 9 条(北美司)

北美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对美国政治、学术、特权豁免、军事(含国防科技事务)及美国与中国大陆关系之观察、研究。

二、对美国地方政务、邀访、文化交流、商务及一般侨务事务。

三、对美国之经贸、财政、司法互助、农渔、卫生、环保、劳工、能源及一般科技事务。

四、对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务、邀访及一般侨务事务。

五、对北美地区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经济与技术合作及渔船遇难事务。

六、其他有关北美地区事项。

第 10 条(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对墨西哥、瓜地马拉、宏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国事务。

二、对巴拿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鲁、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乌拉圭等国事务。

三、对巴哈马、贝里斯、格瑞那达、多米尼克、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圣露西亚、圣文森、海地、安地卡、牙买加、巴贝多、千里达、盖亚那、苏利南等国及法属盖亚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独立各岛事务。

四、对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区域性国际组织事务、经济与技术合作及渔船遇难事务。

五、其他有关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事项。

第 11 条 (条约法律司)

条约法律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条约与协定之规划、谈判、研订、签署、解释、相关国际法问题之谘询及约本保存管理。

二、领土主权、海洋、航权、渔业、人权、外交豁免等国际法案件之研议及其他法律专案计画之办理。

三、引渡条约与司法互助协定、国内外司法互助案件、证据调查、国外文书送达、法律意见、涉外诉讼、国外地权及国籍案件之办理。

四、国家赔偿、诉愿、国内诉讼案件之办理与法规之研拟、解释及研究。

五、环境永续公约会议之参与、相关政策与计画之研析、推动及执行。

六、其他有关条约法律事项。

第 12 条(国际组织司)

国际组织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联合国体系各组织相关事务之观察、研析与推动参与各该组织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多边合作机制、国际会议与活动业务之规划、参与、观察及研析。

三、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事项。

第 13 条(国际合作及经济事务司)

国际合作及经济事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组织事务。

二、国际合作发展事务之规划、评估、协调、执行监督及绩效考核。

三、国际合作融资业务之协调及联系。

四、涉外经济、贸易事务之协调及联系。

五、其他有关国际合作及经济事项。

第 14 条(国际传播司)

国际传播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新闻传播业务之推动、督导及考核。

二、国际新闻交流及合作事项之推动。

三、国际舆情之汇报研析。

四、国际传播视听与文字资料之制作、发行及运用。

五、国际媒体驻华记者之新闻服务及访华记者之接待。

六、其他有关国际传播事项。

第 15 条(研究设计会)

研究设计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外交政策总体发展工作之规划。

二、年度施政方针、中程与年度施政计画、先期计画、中长程专案之研拟、规划、协调及管考。

三、国际战略安全对话、国防与中国大陆业务之协调及国际反恐等跨国议题政策之协调。

四、跨单位与跨领域专案议题之研拟、协调及管考。

五、组织体制检讨、创新变革拟议及协调。

六、行政效能、为民服务品质提升之规划、监督及管考。

七、民意调查之搜集、规划与推动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其他有关外交事务研究设计事项。

第 16 条(礼宾处)

礼宾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宾接待、部次长交际、政府高层出访与礼宾作业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

二、典礼、国书、领事证书、勋章、国际庆吊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

三、外国驻华机构与其人员特权豁免、礼遇之规划、协调、推动及执行。

四、国内灾害防救业务有关境外救援之协调及联系。

五、其他有关礼宾事项。

第 17 条(秘书处)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收发及外交邮袋之处理。

二、经费之出纳与保管、薪资核发、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部办公厅舍、土地与其他财产之取得、管理配置、办公厅舍与宿舍营(修)缮、工程施工查核、公务车辆之调度、汰换与管理及台北宾馆之管理、维护。

四、驻外机构国有财产管理、馆舍及职务宿舍之购置、租赁与修缮、公务车辆汰换与管理之督导及考核。

五、本部所属机关(构)依法令须报本部核准、核定、核转、同意备查之采购、财物管理事项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驾驶)及驻卫警之管理。

七、本部同仁调任、国外出差、受训之公务机票核发及平安保险。

八、本部灾害防治之联系及安全防护。

九、不属其他各司、会、处事项。

第 18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本部人事事项。

第 19 条(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部政风事项。

第 20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部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21 条(资讯及电务处)

资讯及电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档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编辑与印行、本部所属机关(构)与驻外机构档案管理之规划、推动、督导。

二、本部、本部所属机关(构)与驻外机构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属机关(构)与驻外机构资通安全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

四、本部与驻外机构间往来电报之处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与驻外机构电务行政、保密通信装备之规划、建置、安全防护及督导。

六、其他有关档案、资讯及电务事项。

第 22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公众外交协调会:办理跨地域公众外交业务、软实力整合运用之规划与协调、新闻发布、处理与媒体联系、外交文宣资料制作与推广及网路文宣、资料翻译、传译等业务,置执行长、副执行长各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非政府组织国际事务会:办理协助民间组织参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活动与交流、国际人道援助之规划及推动,置执行长、副执行长各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国会事务办公室:办理本部与立法院及监察院之联系、协助推动国会外交,置执行长、副执行长各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23 条(分层负责)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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