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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上海都市计划/初稿/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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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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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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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大上海区域,以其地理上之位置,应为全国最重要港埠之所在。
  • 二、本市一切计划,应为区域发展之一部,并与国策关连。
  • 三、针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之逐步长成,应有实施全面计划发展之必要。
  • 四、本计划以适应现代社会及经济之条件,进而调整本市之结构。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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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全国人口之増加及乡村人口之流入都市,为国家在工业化过程所产生之主要人口动向。
  • 六、本计划之设计,以用良好生活标准容纳本市将来人口为原则。
  • 七、人口之数量,系于政治社会及经济之背景。
  • 八、本计划应考虑区域人口,与本市人口之关系。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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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本市主要上为一港埠都市,但以其在区内外交通上所处地位之优越,亦将为全国最大商业中心之一。
  • 十、本市之经济建设,应以推行有计划之港口发展,及调整区域内工商业之分布完成之。
  • 十一、本市工业之发展,以包括大部分轻工业、一小部分重工业,及其所需之有关工业为原则。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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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本计划以援用国家土地政策,为实施之推动。
  • 十三、本市市界,应以整个区域与都市之配合及有机发展为目标,加以重划。
  • 十四、人口密度,应受社会经济及人文各因子之限制。
  • 十五、本计划在各阶段之实施,以执行征用土地为原则。
  • 十六、现行土地之划分,应加整理重划,以求更经济之利用。
  • 十七、市政府应以领导地位,参加本市土地发展之活动。
  • 十八、土地区划之设计,以规定土地之使用为原则。
  • 十九、每区之发展,须有规定之程度。
  • 二十、居住地点,应与工作娱乐及在生活上所需其他地点,保持机能性之关系。
  • 二十一、区划单位之大小,应以其在经济上是否适宜决定之。
  • 二十二、工业分类,以其自身之需要及对公共福利之是否相宜为标准。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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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三、水陆空三方运输,在交通系统上应取密切联系,并应先行计划港口之需要。
  • 二十四、港口设备,应予现代化,并集中于区域内适宜地点,以利高效率之运用,沿岸旧式码头及仓障等项,应分期废除。港口之业务,应予专业化,使在区域内有专业港口之设立。
  • 二十五、土地使用,应与交通系统互相配合,藉以减除不需要之交通。
  • 二十六、联系各区之交通路线,以计划在各区边缘通过为原则。
  • 二十七、地方交通及长途交通,在整个交通系统上应有机能性之联系。
  • 二十八、道路系统之设计,以功能使用为目标。
  • 二十九、客运与货运及长短程运输,应分别设站。
  • 三十、客运总站,应接近行政区域及商业中心区,并须有适宜及充分之进出路线。
  • 三十一、公用交通工具,以各区之天然条件及经济需要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