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录/大南寔录正编第二纪/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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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南寔录正编第二纪
凡例
总目一 

大南寔录正编第二纪凡例

一,本纪中元年以后年,各分注清年号于其下,备稽考也;

一,纪事以月系序,序系年,凡事不书日,惟大事则谨而日;

一,郊祀庙飨谒陵礼之最重,常年书之,馀如朝贺颁朔诸礼例,均于首节书,岁以为常,不复载;

一,春首阅兵以讲武事,夏中耕耤以劝农功,递年亦皆书之;

一,礼乐刑政、官名制度诸大件事,凡自创始者书曰初,有更为者曰改,因旧而致详者曰申定;

一,凡事奉有旨语著为令、著为例,及奏准嗣后照例行者,皆书准定;

一,中外章疏,经奉旨准者,皆书,惟事之细小,则略之;

一,事关典例,其条款数目俱备书者,详其寔也;

一,事有始末合串书者,前事则用初字、先是、至是等字,后事则用寻字、及字以别之;

一,皇弟、皇子、皇孙并长公主,蒙晋封爵号者,皆书;

一,文自四品以上、武自三品以上,蒙补授职衔者皆书,惟五品督学,掌一省之学政,亦书,馀则随事见之;

一,亲公、太长公主、长公主、公主有革化者,皆书薨;

一,文四品印官、武三品领兵以上,有物故者,皆书卒,文四品、武三品以下,如著有劳能、节烈,死后蒙得恤赠者,随事书之,馀不载;

一,册文诏谕,遇有尊讳字,或缺一笔,或照随文义换用,至如地名,则或从今名,或缺一笔,惟上从艹下从,与葩字义同,业改葩字,人名并改别字;

一,地名人名,有更改者,其地名于未改之前仍著旧名,人名于首见处直以后名书之,间有一二微碍,随处注明,既注之后亦直书后名。如进士范世历后改范世忠,陈敏后改陈践诚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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