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外观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政府 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
第一节 总纲
[编辑]第一条
- 本院权限除大理院官制所定之外,大理院谨拟审判编制法,请 旨施行。
第二条
- 大理院在京直辖审判厅局有三:
- 一、京师高等审判厅。
- 二、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 三、京师分区城谳局。
第三条
- 自大理院以下各审判厅局,均分民事、刑事二类为审判事。
第四条
- 大理院自实行审判新章之日起,凡于本院审判厅局,一槪遵新章办理。
第五条
- 凡自本院以下及直辖之审判厅局,其有民事、刑事诉讼在京师城内外者,统有审判权限。其附京郭及在乡间者,另有乡谳局办理,以清界限。
第六条
- 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
第七条
- 大理院及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证据事件须调查者,可随时迳由本院会商民政部所辖巡警厅,使巡警单独或协同本院以下直辖检察官,调查一切案件,平时亦可由本院会同该厅委派警察官为司法警察官,以备侦探之用。
第八条
- 大理院及大理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其署中办理一切事务,由各科、各课从其事务性质,拟定禀知本院长官酌核办理。
第九条
- 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均为合议审判,以数人审判官充之。至城谳局不妨以单独之一人审判官充之。
第十条
- 凡大理院以下之审判厅局,其设立、裁撤及更移管辖地段,须会商法部,随时奏 闻,请 旨施行。
第十一条
- 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须设有一定员数,以重审判之事。
第十二条
- 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检察官于刑事有起公诉之责。
- 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
第十三条
- 各检察局,亦须置有一定之员数。
第十四条
- 大理院直辖审判厅局其行政各事,须禀承本院办理,各该厅局长官有指挥督理之责。
第十五条
- 自大理院以下各审判厅局,须置有承差若干人,承差掌送达诉讼人票提及送达两造、原被吿控禀,并办理审判衙署已审决之案件。
第十六条
- (原缺)
第二节 大理院
[编辑]第十七条
- 大理院长官指挥大理院一切事务,并监院中行政事务。
第十八条
- 大理院分派事务,并科员有事故时,关于代理事务,责任科员与科丞协议,由大理院长官酌核定之。
第十九条
- 大理院之审判,于律例紧要处表示意见,得拘束全国审判衙门(按之中国情形,须请 旨办理)。
第二十条
- 大理院于上控、京控案件,其各科判决意见有相反时,科丞禀知院中长官,由长官审察案件性质,使民事科或刑事科或使民事、刑事两科会同审判。
第二十一条
- 大理院因重大案件,得为秘密豫审。其因案件本院开内部会议时,记录一切事宜不由录事,以防漏泄机要。傥公开法堂及当堂宣吿判决时,其录供与缮文等事,则由书记官督同录事为之。
第二十二条
- 大理院于左列事项,有审判责任:
- 第一、终审案件。
- 第二、官犯。
- 第三、国事犯。
- 第四、各直省之京控。
- 第五、京师高等审判厅不服之上控。
- 第六、会同宗人府审判重罪案件。
第二十三条
- 大理院于法堂审判事件时,以推官五人为问官,其五人中以资高历深者定为问官长一人,以审判案件。
第二十四条
- 前条中会同审判案件,其问官至少须以三分之二到堂,始可审判。其问官长由院中长官认许后,对于会审事宜,有总司其成之权。
第二十五条
- 大理院长官于大理院权限之内第一审事件,得命审判官先为豫审,或因便宜亦可使下级审判厅局问官参预豫审。
第三节 京师高等审判厅
[编辑]第二十六条
- 京师高等审判厅,为京师合议第二审判衙署。
第二十七条
- 高等审判厅置厅丞一员,指挥厅内一切事务,并监督行政事务。
- 高等审判厅内,可酌设一课或二课以上之民事刑事课。
第二十八条
- 高等审判厅内,每课置课长一人,监督该课事务,并分派各事。
第二十九条
- 京师高等审判厅于左列事项,有审判责任:
- 第一、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不服之控诉。
- 第二、城谳局判决经过第二审判之上吿。
第三十条
- 高等审判厅以五人审判官编成一课,其审问时亦以五人编制之公推一人为问长,但须该厅长官认许。
第三十一条
- 高等审判厅内附设检察局,置检察长一员。
第四节 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编辑]第三十二条
- 地方审判厅,为合议第一审审判衙署。
- 地方审判厅内视案件繁简,得置一课或二课以上之民事、刑事课。
第三十三条
- 地方审判厅置地方审判厅长一员。厅长指挥厅内一切事务,并监督行政事务。
- 地方审判厅各课置课长一人,监督该课事务及定其分派各事。
第三十四条
- 地方审判厅于民事诉讼左列事项,有审判责任:
- 第一、第一审案件:除城谳局及上级审判权限以外之事项。
- 第二、第二审案件:对于城谳局已判决不服之控诉。
第三十五条
- 地方审判厅于刑事诉讼左列事项,有审判责任:
- 第一、第一审案件:不属城谳局权限及大理院特别权限之刑诉。
- 第二、第二审案件:对于城谳局已判之控诉。
第三十六条
- 地方审判厅设有待质所一所,如有案情重大者,得拘留入所;其有案情较轻者,亦得拘留数日。但经判决后,须按刑律迳详大理院移交法部监狱。
第三十七条
- 地方审判厅于商民破产事件,有审判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地方审判厅以三人编成一课,其审问时亦以三人编制之公推问长一人,但须由长官认许。
第三十九条
- 各地方审判厅各检察局,附设于该厅之内,检察局须置检长一人。
第五节 城谳局
[编辑]第四十条
- 城谳局审判事务,以单独一人审判官行之。
- 城谳局亦可置二人以上之审判官。但须一人为监督审判,并局中行政事务亦委任之。
第四十一条
- 城谳局于民事诉讼左列事项,有审判责任:
- 第一、二百两以下之诉讼及二百两以下价额物产之诉讼。
- 第二、不论价额于左开之事项:
- 甲、田土疆界案件。
- 乙、占据案件。
- 丙、有雇佣调系之案件。
- 丁、旅人客店及饮食店主人间所起之诉讼、旅人与运送人间所起之诉讼。
第四十二条
- 城谳局于刑事左列事项,有审判责任:
- 第一、违警罪有不服者。
- 第二、罚金十五两以下者枷号者。
- 第三、妇女折赎在四十两以下者。
- 第四、徒罪无关人命者。
第四十三条
- 城谳局审判官有事故或疾病时,须请示大理院长官豫派代理审判之人。
第四十四条
- 城谳局须附设传问所,凡有案件关系嫌疑者,可暂羁留之,并于事轻者,可随时质问取具保结释去。倘有认为必要时,不妨续传至传问所。
第四十五条
- 各城谳局内附设检察局。
- 城谳局内之检察局,其管辖地段内之警察须听其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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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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