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0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死罪以下施行办法中非常上告及再审制度专采被告利益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