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一案件三次确定判决照兼理诉讼章程县知事一事不能二判自得由原审依当事人声请再审判决回复初次县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