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之窃盗罪以犯人就不动产已有自已或第三人所有之意思行使所有之权利为既遂不以占有与否为既遂未遂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