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委任代诉人并无限制如代诉人为虚伪之告诉时应查明其诬告行为是否出于本人之委任而定其应负之责任
县诉章程第九条第三项应处拘役罚金云者系指法定主刑而言
宣示刑事判决应传原告诉人惟既不得强制原告诉人到庭自应仍准其委任代诉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