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他人奉县谕帖捕人率众持械夺脱人犯应依刑律补充条例第十条加重治罪其后虚伪报称被匪并私擅逮捕之行为均应按刑律各本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