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遵判将判结钱文收受后复向第二审衙门控词禀请提讯或饬县执行者应依妨害公务及诈欺取财罪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