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抗告审误会原县判决未经牌示决定重为审判如原告人在抗告期内既未依法声明不服原县重为审判尚非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