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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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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9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9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9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从场立嗣并无异议而平日又属素有嫌隙之人自不得再行告争即使另有应继之人招赘婿仍得均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