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法虽无宣示准禁治产之制依据习惯得为限制能力之立案惟契约既经撤销即应依不当利得法则返还同额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