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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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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2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2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告审未通知被上告人答辩即行判决自属违法除合于再审条件得声请再审外别无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