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如果被胁入伙其被胁程度显系丧失意思自由自应依刑律一三条一项宣告不为罪若仅犯罪情节较轻祗得于未遂减轻之外再酌用同律五四条减等问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