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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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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7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7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7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在审判确定前羁押保释人应悉由审判衙门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