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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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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9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9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定刑拘役罚金案件得置被告代理人如果仍有传案必要并得停止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