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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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医师法令及其他医事法规未公布以前不能援用刑律第三百零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