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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1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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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1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1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1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水利讼争物计算价额应以其一年可望增加收获之确实利益之二十倍为其诉讼物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