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1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21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1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1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经裁判确定应被拒却再由检察官声请移转管辖时祗须审查其是否具备条件若仅以案系警察分所长所诉即更易县知事之管辖权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