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接战地域内之案件即依司令官主张亦不能说明其与该地军事究有何利害关系者仍应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各军所属军政执法处之审判自非合法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