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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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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绝产充公出而告争自可以县知事为被告向该管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愿请求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