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立继行为须经择继人及承继人与其父母之同意惟其父母之不同意确无正当理由时由审判衙门以裁判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