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假调处之名行恐喝手段有据意在以自已价值不敷抵偿之物品代他人抵偿债务换得他人预备抵偿价值较多之产者应以诈欺取财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