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违法滥罚并未叙明妨害法庭秩序事由或妨害公务事实者自属越权行为如原堂谕语意可认为县诉章程第二十八条之秩序罚本不准上诉则亦非上级审所得改判高检厅本监督之职权得指令其仅祗执行范围内有效部分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