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履行义务伪造失票使足证义务消灭之事实应依行使伪造文书罪量情科处惟债权人若有罪非合法应得则伪造失票又毋庸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