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出走三年其妻别行改嫁当时虽未经告官给照如认其确有逃亡之据始终毫无音信踪迹其年限又属合法者改嫁即属有效至当事人如果并无各愿离异之明确表示亦不合于上开逃亡之条件则改嫁之婚姻自不合法应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