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亲告罪祗须有告诉权人告诉有案审检厅即可起诉或公判本无庸告诉人到庭亦不得因其不到案即认为抛弃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