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42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42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2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2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准禁治产之宣告其效力不过为一种公证不生对抗善意相对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