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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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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5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5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5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判决案件如经确定除显然违法得以非常上告纠正外并无补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