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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1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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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1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1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1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为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罪犯作底勾者系事前帮助之从犯自难认为首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