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5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5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裁判未经对外宣布不生效力应另行审判若已宣布则虽仅有某人处某刑极简单之裁判不得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