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案中有应送覆判及毋容覆判二罪自应分别办理至二罪中之一罪如经上级审撤销改判其他一罪已先确定上级审并应按照刑律更定其刑